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大陆社会阶层已经发生了并继续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正确认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正确处理同社会新阶层的关系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在...
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现象的发生、发展与变更,都可以在该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找到其终极的动因,得到科学的解释。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众所周知,一定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性质同样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性质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尚未诞生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着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不仅对于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社会来说是如此,而且即使对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当着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固然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实也不尽然),然而更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会孕育其中;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早已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见,同任何事物一样,任何社会形态纯是相对的,不纯是绝对的,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该社会中不会是青一色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界定社会形态性质时使用“占统治地位”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2](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经济基础自身而言,其内部诸经济成分之间不可能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主导和制约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越单一越好。同样,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受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制约,但这并不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就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主导和制约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反映社会经济的本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经济全局的活力。这正是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的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但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可以脱离上层建筑的影响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同样,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这种适应并不表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表明上层建筑要体现经济基础的性质,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体现。说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其经济基础,如果离开上层建筑对其所起的代表、维护、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样是难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用静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经济基础中诸经济成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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