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 商人支配生产和工场手工业 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商人支配生产,一是工场手工业。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从封建生产方式同资本主义过渡的“两条途径”。 商人资本(商业...
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商人支配生产,一是工场手工业。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从封建生产方式同资本主义过渡的“两条途径”。
商人资本(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古老的资本形式,封建社会晚期,大理出现商人支配生产的情况,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不是所有商人支配生产都具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称“商人直接支配生产”,指的是那引进支配小生产者的劳动的包买商。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所说的包买主,语义略有不同,指的是由小生产者分化出来的商人。[20]①我们现在史料中所见,主要都是马克思所说的包买商这种类型。
列宁所说的包买主的五种形式,在我们看来,其前三种还不能算是资本主义萌芽。这里,他们是通过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交换关系来支配生产的,这种支配,尽管可以占有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但并没有改变小生产者的生产关系。否则,象后来我国买青苗的情况非常普遍,亿万农民都要进入资本主义了。在我们考察的行业中,如商人对茶农的“先价后茶”,对蔗农的放“糖本”,对烟民的“给值定山”,对纸坊的“以值压槽”,都是这种况。我们考察它们的资本主义萌芽需另有依据。
所谓包买商,他实际是(1)“购买了暂时还占有生产工具但已经不再有原料的劳动力”;(2)“成了超过他原来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3)他“为了 以这个目的,还必须使用追加资本”[21]②,以购买原料供了的劳动力使用。我们是按这三条来确定包买商的性质的。
清中叶丝织业中的“账房”,可称为包买商的典型。它不权配机户,还支配染丝坊、掉经娘、络纬工、牵经接头工等,并大多是计发工资形式,有相当大的追加资本。安掌握了全部生产过程,是相当完备的资本主义。这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丝织业在明后期已有工场手工业的雏形,而到清中叶反而基本消失:它被较完备的包买商形式所代替了。
据我们考察,我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包买商的形式并不多。象广东佛山的铁钉、铁针业,景德镇瓷器的红炉(釉上彩)业,是受包买商支配的,但它们只是冶铁、制瓷工场手工业的附属物,事实上,我国包买商制度的大量出现,还是在二十世纪初期的事情。
资本主义萌芽中的商人支配生产,除包买商制外,还有商人雇主制,即商人雇工生产。
商人雇工生产,在农产品加工中甚为普遍,从砻米、磨面到油、酒、酱、醋都是,它们多是前店后厂,也有的是附设作坊。按说既是商人雇工,即是受雇于资本,为市场而生产。但是,要确定其资本主义性质,还必须雇工有一定的规模,有生产关系的具体材料。据我们考察,还只有某些地方的制茶、创烟丝、榨油作坊比较肯定,为数并不多。至于酿酒、制糖、造纸,则多半已成为独立的工场手工为了。
商人雇主制和商人投资于工场手工业的区别,在于他们的投资是否已转化为产业资本。例如,商人在陕西南部开设的圆木厂、枋板厂,投资颇巨,雇工众多。但所产木料,一般仍是由该商人运出山来,以至运销河南、江苏。这里,投于木厂的资工未转化为产业资本,其利润也主要是运销利润,并由住在大城市的商号统一核算,因而我们视为商人雇工生产。反之,如北京西产的煤矿,也是商人所办,而所产的煤大都一出窑就卖给别的运销商,煤矿的资本也就转化为产业资本,它就不是商人支配生产,而是独立的工场手工业了。这种区别的意义,在于两种资本的性格有所不同。
棉布加工业中,苏州一带的踹坊,雇工近二万人。他们实际是由商业资本布号发工资的,但又有包头组织作坊,也有投资,商人只垫支可变资本。可以说是介乎包买商和工场手工业的一种中间性质。为棉布加工染坊,规模比踹坊更大,可能也是这种性质。但因鸦片战争前的有关经营的史料未详,还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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